修業年限及學分要求

  • 修業年限:一至四年
  • 畢業學分:至少24學分。
  • 必修課程:依碩士班班務會議或教學暨課程規劃委員會訂定。
  • 本碩士班研究生若修習教育學程,需完成本碩士班之修業規定,始得申請教育實習。

指導教授之認定

  • 以本碩士班之專任教師為原則。
  • 指導教授之認定需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繳交「指導教授確認單」,由碩士班辦公室彙整後公告。
  • 必要時得召開碩士班班務會議討論指導教授認定相關事宜。
  • 指導教授之變更須填具本碩士班之「指導教授認定異動申請書」,由原指導教授及變更後之指導教授同意,經碩士班主任或碩士班班務會議確認。

逕行修讀博士學位

  • 本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辦法悉依「慈濟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
學位考試

一、本碩士班學生申請碩士學位論文考試資格條件:

(一)研究生需以碩士論文成果之第一作者身份參加公開學術研討會(張貼壁報論文或口頭發表)至少1次,或發表於 SCI 期刊。

(二)提出申請之該學期已修習所有必修課程,且已修畢之科目成績達70分以上。

二、依「慈濟大學博、碩士學位考試通則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。

三、論文考試成績:

(一)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,如有半數(含)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,即以不通過論。

(二)論文考試成績以100為滿分,70分為及格。

四、如有未盡事宜依「慈濟大學博、碩士學位考試通則」規定辦理。

其他

註冊、入學、保留入學資格、休學、復學、更改姓名年齡、違犯校規之處置及應屆畢結業等如有未盡事宜,比照本校學則有關之規定辦理。